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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襄汾縣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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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襄汾縣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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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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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縣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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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和穩(wěn)妥處置的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fā)生區(qū)域性系統(tǒng)風險的底線,維護全縣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晉政發(fā)〔2015〕1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7〕99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金與利息,或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引發(fā)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包括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和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4 ?工作原則
1.4.1 ?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在縣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工作。
1.4.2 ?預防為主,及時應對。
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jiān)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一旦發(fā)生突發(fā)性債務風險事件,快速、妥善處置。
1.4.3 ?分類施策,依法處置。
在應急事件處置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聯動,按照風險事件的類別,分類施策;依法合規(guī)處置,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縣政府性債務管理,縣人民政府成立縣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財政局局長、縣發(fā)改局局長、縣審計局局長、縣經信局局長、縣金融辦主任、縣人行行長、縣銀監(jiān)辦主任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局長兼任。負責領導我縣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當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根據需要轉為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2.2 ?部門職責
2.2.1 ?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縣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研究決定應急處置措施和救助方案;發(fā)布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信息。
2.2.2 ?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應急處置日常管理工作;傳達和執(zhí)行縣領導小組有關決定和指令,組織召開成員單位會議,收集成員單位意見,提出處置方案;分析判斷風險預警信息和風險事件情況,向縣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檢查和匯報處置落實情況;修訂和完善預案。
2.2.3 ?縣發(fā)改局:負責評估本地區(qū)投資計劃和項目,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牽頭做好企業(yè)債券風險排查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從嚴審批風險較高行業(yè)或部門的新開工項目,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項目合規(guī)性、真實性進行甄別審核。
2.2.4 ?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規(guī)范舉債行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債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導相關債務單位依法合規(guī)化解債務風險,組織實施風險預防、監(jiān)控預警及應急處置。
2.2.5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向縣政府提交相關審計報告。
2.2.6 ?縣金融辦:負責協調所監(jiān)管的地方金融機構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2.7 ?縣人行:負責開展金融風險監(jiān)測與評估,牽頭做好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wěn)定。
2.2.8 ?縣銀監(jiān)局:負責指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等做好風險防控,協調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配合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牽頭做好銀行貸款、信托、非法集資等風險處置工作。
2.2.9 ?縣國資中心:負責加強相關國有企業(yè)資產管理,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資產處置方案。
2.2.10 ?債務單位主管部門:是縣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部門及所屬債務單位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債務風險事件時,及時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積極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應急處置措施。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jiān)測
縣財政局要按照省財政廳相關規(guī)定作好縣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及時實施風險評估和預警,做到風險早發(fā)現、早報告、早處置。
此外,縣財政局和各預算單位應當將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訂協議,承諾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jiān)測范圍,防范財政風險。
3.2 ?信息報告
各預算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3.2.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縣本級和各預算單位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應提前2個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或縣財政局??h財政局接報后應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發(fā)生突發(fā)或重大情況,各預算單位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
3.2.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政府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應提前1個月以上向本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后,由主管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縣財政局或市財政局。遇突發(fā)或重大事件,各債務人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和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縣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3.2.3 ?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預計發(fā)生違約的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以及風險發(fā)生原因、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3.2.4 ?報告方式
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方式。
3.3 ?分類處置
3.3.1 ?政府債券
對政府債券,各級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3.3.2 ?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
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政府、債權人、企事業(yè)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理:
(1)債權人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各級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并承擔全部償還責任??h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本息。
(2)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政府債務限額由省財政廳統(tǒng)一收回??h人民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3.3 ?存量或有債務
(1)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2)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3.4 ?新發(fā)生的違法違規(guī)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后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3.3.3第(1)項依法處理。
3.3.5 ?其他事項
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辦法參照財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執(zhí)行。
3.4 ?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后的級別處置。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監(jiān)測主體為縣人民政府。
3.4.1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為特別重大債務風險事件:
(1)省政府轉貸我縣的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違約;
(2)縣人民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qū)債務應償還本金10%以上的,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3)縣人民政府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縣人民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5)縣人民政府需要認定為特別重大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為重大債務風險事件:
(1)縣人民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縣政府債務應償還本金5%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5%以上(未達到10%);
(2)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
(3)縣人民政府需要認定為重大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為較大債務風險事件:
(1)縣人民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縣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5%),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5%);
(2)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3)縣人民政府需要認定為較大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為一般債務風險事件:
(1)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群體性事件;
(4)縣人民政府需要認定為一般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縣人民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h人民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按照財政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政府性債務違約。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fā)風險事件的,根據債務風險等級和應對處置需要,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4.1.1 ?Ⅳ級響應
(1)風險事件發(fā)生后,縣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轉為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調減投資計劃、統(tǒng)籌各類結余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或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虺袚匾戎熑蔚幕蛴袀鶆?,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主管部門投資計劃、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縣人民政府出現債務風險事件后,在恢復正常償債能力前,除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于償債。
(2)縣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縣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3)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情況向省政府報備。
4.1.2 ?Ⅲ級響應
除采?、艏墏鶆诊L險應對措施外,縣政府在償還省級政府代發(fā)的到期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有困難時,申請由上級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后由上級財政扣回。
4.1.3 ?Ⅱ級響應
除采?、艏墶ⅱ蠹墏鶆诊L險應對措施外,縣政府在統(tǒng)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并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wěn)定的,可以向省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4.1.4 ?I級響應
除采?、艏墶ⅱ蠹?、Ⅱ級債務風險應對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縣政府償還到期政府債券本息有困難的,申請省政府提前調度部分國庫資金周轉,事后扣回。
(2)縣政府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定期向省領導小組報告機制,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4.2 ?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實施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財稅優(yōu)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yōu)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后再行恢復。
(2)優(yōu)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
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劃,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劃并嚴格落實。
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咨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
控制人員福利支出。機關事業(yè)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地方自行出臺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
清理各類對企事業(yè)單位的補助補貼。暫?;蛉∠胤匠雠_的各類獎勵、對企業(yè)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
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yōu)先保障國家出臺的教育、社保、醫(yī)療、衛(wèi)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tǒng)一標準。
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應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tǒng)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4)申請省級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向省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后,由省政府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
(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后,縣本級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對縣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依法按程序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決定。
(6)改進財政管理??h政府應實施中期財政規(guī)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7)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3 ?輿論引導
根據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或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fā)布制度,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4 ?應急終止
縣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和控制,政府實現財政重組目標,經上級政府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5 ?后期處置
5.1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縣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后,縣政府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5.2 ?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縣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后債務管理的持續(xù)影響等。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縣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響應后,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有關部門應當指定聯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各種聯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jiān)測、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業(yè)務能力。啟動應急響應的,縣政府應當部署各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6.3 ?資源保障
發(fā)生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后,縣政府要統(tǒng)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縣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涉密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6.5 ?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咨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yè)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宣傳培訓與演練
縣債務管理(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本級預案的宣傳,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債務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7 ?責任追究
7.1 ?違法違規(guī)責任范圍
7.1.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
(1)政府債務余額超過經批準的縣政府債務限額;
(2)縣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企事業(yè)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3)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4)政府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5)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
(6)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7)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8)未按規(guī)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9)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7.1.2 ?違反國發(fā)〔2014〕43號、晉政發(fā)〔2015〕18號等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
(1)政府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
(2)金融機構違法違規(guī)向人民政府提供融資,要求縣人民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
(3)政府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guī)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4)政府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5)債務風險發(fā)生后,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6)其他違反財政部、省政府等相關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
7.2 ?追究機制響應
發(fā)生IV級以上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后,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縣人民政府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監(jiān)部門應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7.3 ?責任追究程序
(1)縣領導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發(fā)生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縣直相關單位開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作出處理決定,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縣政府審定。
(2)有關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銀監(jiān)部門根據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縣政府將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
8 ?附則
8.1 ?名詞
8.1.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包含政府債券風險事件和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地方政府發(fā)行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8.1.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包含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和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yè)單位舉借、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
(2)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yè)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wěn)定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
8.1.3 ?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縣財政局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評估和修訂。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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